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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685俞广铮与长沙觅乡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广铮,长沙觅乡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685号原告:俞广铮,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长沙觅乡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绿地时代广场10栋1单元3002房。法定代表人:胡彦文。原告俞广铮与被告长沙觅乡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俞广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广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广铮负担。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新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