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292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邳刑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