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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明波与李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波,李维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2民初187号原告:杨明波,男,汉族,1994年1月1日生,农民,住梁河县,被告:李维胜,男,汉族,农民,住梁河县。原告杨明波诉被告李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波承担。审判员  李菊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