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明波与李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波,李维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2民初187号原告:杨明波,男,汉族,1994年1月1日生,农民,住梁河县,被告:李维胜,男,汉族,农民,住梁河县。原告杨明波诉被告李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波承担。审判员 李菊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