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凯华、王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凯华,王秀芬,黄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212号上诉人:赖凯华,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王秀芬,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审被告:黄小容,女,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赖凯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秀芬、原审被告黄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赖凯华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权原则,案件受理地法院应为上诉人的户籍地。在本案中,上诉人与一审被告黄小容户籍本不在惠阳区,也不在惠阳区长期居住。上诉人认为,本纠纷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惠阳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因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予以支持。上诉请求:判决惠阳区人民法院对(2017)粤1303民初470号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凯华与被上诉人王秀芬、原审被告黄小容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惠州市惠阳区,合同签订地亦在惠州市惠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审 判 员 徐 火 传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林倩(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