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李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11号申请人李某,男,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沿河东街**组。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后户村**号。关于李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进入执行阶段,现经我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