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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恢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起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远县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新起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起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威远县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河南省新起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远县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2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从2017年4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2000元至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