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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冯小成与河北华通物流有限公司、马会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成,河北华通物流有限公司,马会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307号原告:冯小成(又名冯成),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总部圆明路南三条金正市场东行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卫欣。被告:马会亭(又名马会婷),女,汉族,1967年12月13日生,住安国市。原告冯小成诉被告河北华通物流有限公司、马会亭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冯小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成撤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原告冯小成负担。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栩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