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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某甲刘某甲、张某某、王某某、武某乙、马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某甲,刘某甲,张某某,王某某,武某乙,马某某,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2民初302号原告: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化德县长顺大街。法定代表人:廉文学,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雅,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武某甲,男,197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刘某甲,女,198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系武某甲妻子)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王某某,女,1959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系张某某妻子)被告:武某乙,男,1968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马某某,女,1969年07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系武某乙妻子)被告:刘某乙,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刘某丙,女,1957年02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系刘某乙妻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锡盟黄旗,第二被告儿子。原告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某甲,刘某甲、张某某、王某某、武某乙、马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张某某、武某乙、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甲、王某某、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武某甲,武某乙、张某某、刘某乙2014年7月18日在我行农户联保借款共计16万元,各借款4万元,月息11‰,到期日2015年7月18日,现被告武某甲、武某乙拖欠本金80000元,利息29314.87元。经向被告催收乃不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对被告进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刘某甲辩称:武某甲,武某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属实,武某乙借款所办的手续都是武某甲拿武某乙俩口子的身份证,户口本办理的,贷出的钱是我们拿的用了,武某乙即没办过贷款手续,也没拿过钱,武某乙名称的贷款与武某乙没关系。对张某某、刘某乙互相联保不清楚。被告张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诉武某甲、武某乙贷款80000元没有异议,我的贷款已还完。我不是和武某甲联保的,而是另外一组联保,我们的都已还清。被告武某乙辩称:我没有办过贷款,我把身份证户口本借给刘某甲他们,但我也没让他们办贷款,我没有签过字,也不知道他们用我的名字贷款。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丁辩称:我们的贷款已还,不是和他们联保的,我们联保贷款的不是四户,我父母就没有来过银行,为他们签过字联保。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未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武某甲、武某乙各贷款40000元,武某乙贷款是由武某甲以其名义立据。并非武某甲贷款。武某甲实际向原告贷款80000元,有被告武某乙的辩解,刘某甲证实。原告提供的借据在案佐证。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联保行为,原告没有提供联保协议证实为互相联保。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某甲其贷款80000元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武某乙贷款40000元事实不存在。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和被告武某甲互相联保,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某甲、刘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80000元,截止2017年4月19日利息29314.87元及以后所产生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486元,由被告武某甲、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慧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