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乾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乾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尤明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邹乾业,男,生于1983年8月2日。本院在执行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乾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邹乾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能军审判员 张国辉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