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红梅与陈海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梅,陈海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1899号原告:周红梅,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陈海霞,女,汉族,1980年6月3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周红梅与被告陈海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红梅诉称,2016年2月23日,案外人朱冲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海霞签名担保。2016年6月中旬,被告陈海霞偿还原告4000元,尚欠41000元。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41000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周红梅向本院陈述:起诉时,其提供的陈海霞的住址是错误的,陈海霞已远嫁浙江,现居住于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吴潭137-1号,并请求将该案移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陈海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亦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陈海霞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