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奎斌与徽行淮南广场路支行淮南华易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奎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蒋家涛,淮南华易物资有限公司,徐玉野,陈文卫,王玉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奎斌,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梅,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负责人:常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君,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蒋家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审被告:淮南华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南山村67栋。法定代表人:朱磊。原审被告:徐玉野,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原审被告:陈文卫,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审被告:王玉芝,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上诉人张奎斌为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原审被告淮南华易物资有限公司、徐玉野、蒋家涛、陈文卫、王玉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奎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奎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奎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59元,减半收取54029元,由上诉人张奎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平审 判 员 卢玉和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宇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