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103号原告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松园社区29号。法定代表人孙宝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利,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主管,住本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孙艳文,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本单位宿舍。被告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8号东联哈尔院内8号楼2层738-8-2。法定代表人王阳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