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尚凯与赵俊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凯,赵俊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033号原告:刘尚凯,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威县联通职工,现住威县。被告:赵俊杰,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凯与被告赵俊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