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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尚凯与赵俊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凯,赵俊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033号原告:刘尚凯,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威县联通职工,现住威县。被告:赵俊杰,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凯与被告赵俊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