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52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次旺益西与被告扎西多布杰、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旺益西,扎西多布杰,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3民初74号原告:次旺益西,男,藏族,1994年8月3日出生,西藏噶尔县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德成,系西藏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代为立案,代为提交签收法律文书、诉讼材料,代为出庭陈述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被告:扎西多布杰,男,藏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西藏拉孜县,现住西藏拉孜县。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次旺益西与被告扎西多布杰、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次旺益西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次旺益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次旺益西承担。审判员 达拉次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