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940虞康与苏州恒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康,苏州恒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虞康,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恒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25661-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602室。法定代表人:黄腾。申请执行人虞康与被执行人苏州恒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恒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恒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85.7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