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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某公司诉罗某甲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罗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39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主要负责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罗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君芳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明璇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