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四川环福品牌营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四川环福品牌营销有限公司,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银,雷国辉,黄茂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负责人张勋,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环福品牌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雷国辉。被执行人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青利。被执行人徐银,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雷国辉,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黄茂琼,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环福品牌营销有限公司、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银、雷国辉、黄茂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650892.8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环福品牌营销有限公司、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银、雷国辉、黄茂琼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8650892.82元,被执行人四川环福品牌营销有限公司、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银、雷国辉、黄茂琼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8650892.82元。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