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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间欢与广州市兴威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间欢,广州市兴威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梁间欢,女,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兴威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创业东路右排3号。申请执行人梁间欢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兴威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7535-75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广州市兴威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应清还申请执行人梁间欢50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三)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锦耀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