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荣荐与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荐,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540号原告:冯荣荐,男,现年44岁,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廷龙,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冯荣荐与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冯荣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0元,减半收取43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牟文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