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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宾与被执行人邓瑞民、史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宾,邓瑞民,史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贺宾,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邓瑞民,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史鹏娟,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宾与被执行人邓瑞民、史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宾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尚有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