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109号原告:张某,1962年4月11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史某,1974年10月24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郑 华人民陪审员 高永安人民陪审员 张振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雅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