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31号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法定代表人:程建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军,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和解、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9-1号。法定代表人:徐一民。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102元,由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勇毅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