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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段美玉、李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美玉,李宗英,张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57号申请执行人:段美玉,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李宗英,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张本华,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美玉与被执行人李宗英、张本华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美玉撤销申请,收取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