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段美玉、李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美玉,李宗英,张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57号申请执行人:段美玉,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李宗英,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张本华,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美玉与被执行人李宗英、张本华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美玉撤销申请,收取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