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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段琪龙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琪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674号罪犯段琪龙,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生,大专文化,上海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琪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被告人段琪龙不服,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马刑终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段琪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琪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琪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琪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