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9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美仙申请执行钟玉莲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仙,钟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9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李美仙,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寻甸县先锋镇白子村委会白子村**号。被执行人:钟玉莲,女,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寻甸县先锋镇白子村委会白子村小组。李美仙申请执行钟玉莲健康权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玉莲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9执87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自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