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乡百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乡百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新区财兴路旁。法定代表人于志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乡百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凝乡亿中村04001号。法定代表人曾广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乡百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货款本金1019600元,货款利息损失175344元(自2012年4月9日计算至2015年5月7日止)及受理费、执行费。2015年11月2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新邵县公安局出具并送达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现公安机关一直未口头也未书面告知侦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