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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邱素彬、张绍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邱素彬,张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邱素彬,女,1964年8月28月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绍斌,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邱素彬、张绍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4月1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素彬、张绍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05.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700.00,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款7,205.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出具书面说明,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绍斌银行账户23×××17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