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坤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坤建,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坤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坤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17时l2分许,被告人陈坤建驾驶车牌号为“沪D5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A4X**挂”)沿本市闵行区华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剑川路路口右转弯,适逢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华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两车相撞,致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坤建驾驶机动车遇绿灯亮时右转弯时妨害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坤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至民警出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被告人所在公司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50,696.1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坤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某的证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相关车辆、驾驶员、保险信息材料,酒精测试单,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警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案发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坤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坤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坤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坤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已获得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坤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陈坤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