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费兵兵、靳亚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费兵兵,靳亚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569号之一原告:王胜利,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费兵兵,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靳亚乐,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王胜利与被告费兵兵、靳亚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胜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胜利负担。审判长 刘庆文审判员 赵明亮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