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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74马卫星与于维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星,于维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974号原告:马卫星,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于维江,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马卫星与被告于维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卫星以债权转让协议的送达手续系由他人代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于维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卫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卫星撤回对被告于维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计1396元,由原告马卫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