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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淑华申请执行鲍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华,鲍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孙淑华,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鲍金梅,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孙淑华申请执行鲍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淑华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鲍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自2017年7月起对被执行人鲍金梅每月实发工资及奖金等收入1000元以外部分予以全部扣留、提取,足额至50288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