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苌泽与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苌泽,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640号原告:孙苌泽,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本生,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29-B4号29乙-6。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孙苌泽与被告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孙苌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苌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苌泽自愿负担。审判员 卢政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