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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建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水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建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万岗路珠光南苑29号503室,组织机构代码32273344-2。法定代表人:孟祥兰,总经理。被执行人付水香,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33000元,执行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13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水香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