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保桂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保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刑初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保桂,女,1965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保桂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谢保桂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晓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保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谢保桂瞒着丈夫肖某花费人民币500元从别人手中买来一份伪造的肖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和发票资料。2016年6月,谢保桂拿着伪造的病历和发票到洞口县江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骗得医疗补偿金人民币7046元。2017年2月27日,谢保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非法所得人民币70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保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的证言,伪造的病历、发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的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谢保桂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保桂虚构事实,骗取医疗补偿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保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保桂积极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保桂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晓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