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国兰与范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兰,范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兰,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九股路村。被执行人范志波,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前咀头村。申请执行人李国兰与被执行人范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均同意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同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