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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国兰与范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兰,范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兰,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九股路村。被执行人范志波,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前咀头村。申请执行人李国兰与被执行人范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均同意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同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