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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景玉和贾俊清;刘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玉,贾俊清,刘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361号原告杨景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宏,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俊清。被告刘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玉诉被告贾俊清、刘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俊清、刘建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萍????????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