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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495号申请人:薛某某,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70年9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申请人薛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08073001200242933进行冻结,申请人薛某某以6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08073001200242933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08073001200242933,期限为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薛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马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