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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季广霞与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广霞,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2017)皖0202执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广霞,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7504904P。法定代表人:卞良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2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01日向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