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691号罪犯王成,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贵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困难,本人在监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墩上司法所出具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