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河英与杜万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河英,杜万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183号原告:张河英,无业,住清水河县。被告:杜万钱,无业,住清水河县。。原告张河英与被告杜万钱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张河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河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河英负担。审判员 郭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