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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631夏玉明与甘鹭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明,甘鹭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631号原告:夏玉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甘鹭生,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艺革,与被告系同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明诉被告甘鹭生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玉明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玉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夏玉明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