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631夏玉明与甘鹭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明,甘鹭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631号原告:夏玉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甘鹭生,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艺革,与被告系同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明诉被告甘鹭生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玉明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玉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夏玉明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