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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荣华高金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荣华,高金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88号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59023828U。法定代表人:何析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该公司员工。被告:谢荣华,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高金芝,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荣华、高金芝商品房销售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