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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明芳与杨祥、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芳,杨祥,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331号原告:陈明芳,女,193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杨祥,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天下名企汇写字楼A306-A310室、B305-B309室。负责人:赵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3楼。负责人:孙立新。原告陈明芳与被告杨祥、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明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芳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祝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夏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