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勇、孙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孙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117号申请人:张勇,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孙玉华,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原告张勇诉被告孙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勇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澜海庄园29-1-503房屋,保全金额为138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的保全损害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玉华名下位于天津市××台镇××海庄园某房屋。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日起至2020年6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亚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