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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再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华蓥市华鑫塑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华蓥市华鑫塑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再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兴隆街镇三皇庙村十一社。法定代表人:万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亚,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号峰汇中心*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常张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亚,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蓥市华鑫塑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发展区机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白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兴隆街镇三皇庙村十一社。法定代表人:张礼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简称资中西南水泥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简称西南水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蓥市华鑫塑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鑫公司)、一审被告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方红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28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华鑫公司于2005年6月至11月经清算,于该年11月23日被华蓥市工商质监局予以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一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6元,由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7443元,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7443元。审判长 段 玲审判员 何映江审判员 唐嘉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