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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24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庆兰、杜启英、连莹莹、连生与张成国、双辽市顺通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江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兰,杜启英,连莹莹,连生,张成国,双辽市顺通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江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246号(2017)吉2401民初3246之一号原告:宋庆兰,女,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人民路。原告:杜启英,女,1932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人民路。原告:连莹莹,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人民路。原告:连生,男,1996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人民路。被告:张成国,男,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被告:双辽市顺通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双辽市辽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顺义。被告:江峰,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新胜委*组。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号。代表人:金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四委六组。代表人:王富峰。原告宋庆兰、杜启英、连莹莹、连生与被告张成国、双辽市顺通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江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宋庆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张成国、江峰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宋庆兰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张成国、江峰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宋庆兰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