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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参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83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刘某参,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参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刘某参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参具有认罪态度好、第二单犯罪事实未能得逞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判决 被告人刘某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