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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545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兴,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从岭,临沂罗庄罗东法律服务所。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09年1月在原告父母家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9月举办民俗婚礼,2009年10月14日生育女孩张某2,2012年5月8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查出患有××。2017年5月原告起诉后就离家到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婚生女孩张某2现随被告生活。2017年5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孩张某2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挂式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餐桌椅一套、茶几一张、酒柜一套、音响一套、四组衣橱、煤气灶一套、缝纫用具一宗,现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家里。双方婚后共同财产:隆鑫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爱德森电动车一辆。双方结婚期间无存款、债权及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1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2由被告杨某抚养,由原告张某1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于每月30号前支付当月抚养费,自2017年6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原告张某1对张某2享有探望权,被告杨永峰负有协助义务;三、原告张某1支付被告杨某经济帮助及财产折价款共计6万元,分两次付清,于2017年7月24日支付3万元,余款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原告需一次性支付6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四、被告杨某婚前个人财产:挂式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餐桌椅一套、茶几一张、酒柜一套、音响一套、四组衣橱、煤气灶一套、缝纫用具一宗,归被告所有由其自行带走;五、双方婚后共同财产:隆鑫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现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爱德森电动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归被告所有;六、被告需于2017年7月31日前搬离双方居住的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涧花卜村四季服装店,如逾期搬离被告需支付原告现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