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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1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晓彤与赵占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彤,赵占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15363号原告:李晓彤,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赵占良,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晓彤与被告赵占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李晓彤诉称:2015年9月16日,在赵占良的介绍及担保下,赵占良的朋友徐步社向李晓彤借款750万元(实际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2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6日。截至2016年4月16日,徐步社共计返还借款337万元,同日,徐步社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剩余借款413万元于2016年5月4日前还清,且由赵占良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因徐步社及赵占良均未还款,故三方于2016年5月4日再次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徐步社于2016年9月5日前还清所有款项,逾期按日千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约定赵占良就上述欠款总额413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徐步社和赵占良至今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故李晓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占良偿还借款2336849元及违约金479406元。被告赵占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赵占良身份证住址虽为北京市海淀区,但其实际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此外,原告实际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赵占良所提异议成立,应予支持。原告李晓彤亦同意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占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