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寒冰、湄潭县教育局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寒冰,湄潭县教育局,湄潭县黄家坝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293号原告:刘寒冰,男,生于1957年4月20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湄潭县教育局,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清华园。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局局长。被告:湄潭县黄家坝中学,住所地,湄潭县黄家坝镇民建村北斗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284295104763。法定代表人:余利,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原告刘寒冰与被告湄潭县教育局、湄潭县黄家坝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寒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恢复公办教师的人事关系;2、要求解决工龄及工资待遇;3、要求追究有关人员渎职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返还3564.50元工资的40倍;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寒冰原是被告湄潭县黄家坝中学教师,于1990年5月因病请假,后要求回校上班遭拒,并中断了工资关系,且将刘寒冰编制丢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组织人事关系、劳动者的工龄及工资待遇纠纷,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反映和举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寒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的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刘寒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光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